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蔣家麗 )近日,花垣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犯危險作業罪一案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麻某甲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三個月;被告人麻某乙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兩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被告人麻某甲邀約被告人麻某乙前往已封閉的礦洞內,將原已采好的礦石清理出來放到礦道兩邊,由麻某甲在礦山復工后出售獲利。3月2日,麻某甲因身體行動不便,由麻某乙前往已封閉的礦洞,從洞口上方被打開的小洞口進入礦洞三四百米的位置,利用簸箕、拖拉機等工具,清理礦石并用拖拉機將礦石堆放到礦道兩邊。3月6日,麻某乙在礦洞中清理礦石時被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發現并制止。根據勘測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此礦洞內屬于長期封閉的地下礦洞,存在中毒窒息、淹溺、高處墜落、坍塌的現實危害,極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在具有發生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現實危險的礦洞中從事礦山開采,兩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危險作業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未經國家允許并取得許可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開采礦產。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還可能造成安全生產隱患,危害生命健康安全,切勿因圖一時之利行非法之事,以身試法,挑戰法律紅線。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 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責編:李穎
一審:王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